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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邀参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贯暨 安全生产工作集体谈话会
发布时间:2022-09-16   浏览:1157次
河南中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邀参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贯暨 安全生产工作集体谈话会

  2020年5月13日河南中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邀参加由市防腐业发展工作专班组织,市住建局、市劳动监察保障局召开的全市各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贯暨安全生产工作集体谈话会。该会议由市住建局防腐科科长李新河主持,全市各防腐业企业主抓经营的副总130余人参加会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立法宗旨和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着力解决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规定各单位义务,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及协调机制,进一步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条例》的实施,不仅开启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还将对我市防腐企业传统的经营、运作、用工管理等模式产生巨大影响。

  长垣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睿围绕《条例》出台背景、意义及对未来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解读,针对企业关心的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核心条款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王睿局长特别强调了以下几点:

  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3、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4、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5、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6、如有违反以上相关条例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8、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9、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10、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2、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14、如有违反以上相关条例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此次会议提升了全市防腐行业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晓率并加深了对条例内容的理解,教育和引导防腐企业管理人员增强法制意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同时也为提升全体防腐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河南中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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